协会章程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是由威廉希尔官网:行业及开展电力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行业组织和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中电建协,英文名称为 China Electric Power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EPC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会员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利益;根据电力建设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为电力建设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epc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授权或委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参与电力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制修定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根据电力建设行业发展情况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会员执行电力建设行业约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发布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会员行为,开展纠纷调解,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推动电力建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反映会员和行业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论证会;
(四)根据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电力建设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提供大数据服务;建立行业发展预警机制;建设行业数据应用及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
(五)依规开展电力建设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参与电力建设领域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行业相关技术指标及能效对标与交流工作;
(六)推进电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电力建设科技成果(专利)、工法、QC成果等新技术和新产品评价及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工作;
(七)根据委托组织开展并推荐电力行业优质工程参加国家级工程奖项评选工作;
(八)组织开展电力建设相关咨询、评价等服务,推动行业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发展;
(九)组织开展电力建设行业人力资源研究、人才交流等活动;开展电力建设行业能力水平评价等工作;开展电力建设行业标准、规范、导则等宣贯和培训工作,开展电力建设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组织开展电力建设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同业机构,构建和参与多双边合作发展机制,为会员企业开展国际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者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电力建设行业发展相关会议、展览、论坛,依照有关规定通过组织行业会议、运行官方网站、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及其他新媒体手段开展新闻发布、行业宣传;
(十二)开展电力建设行业党建引领、品牌建设、文化建设、成果交流等活动;组织开展行业职工健康管理提升工程;
(十三)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产业绿色发展特色金融服务;
(十四)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个性化服务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单位会员
1.合法设立的威廉希尔官网:建设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行业组织和机构;
2.诚信守法;
3.遵守本会自律公约及所属机构自律公约细则。
(二)个人会员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2.具有电力建设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行业组织和机构工作经验;
3.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4.积极支持和热心参与本会工作,并对本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扫描件)、单位简介、资质(资格)证书及主要业绩证明等;
2.个人会员提交个人简历,包括基本情况、工作经历、主要成就、个人职称(资格)证明、单位意见(在职人员)等。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本会自律公约及所属机构自律公约细则;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权利;
(二)单位理事应当依法设立,在本业务领域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推荐本单位1名有关领导出任理事;
(三)合法经营,遵守行业规约;
(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无不良个人社会信用记录;